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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
来源:仙桃商会 更新时间:2009/9/14 13:13:41 点击数:
       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试行办法
  为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武汉城市圈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尽快实现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准入服务、准入监管的统一,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统一准入条件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在名称中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如设在鄂州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可申请冠名为“武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设在武汉市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也可申请冠名为“鄂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2。圈内企业法人在圈内其他市县投资开办公司,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汉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到仙桃投资,名称可叫“武汉某某食品加工仙桃有限公司”;仙桃某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到武汉投资,名称可叫“仙桃某某食品加工武汉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登记中行业用语表述可不受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限制,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可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表述行业。
  4。圈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圈内异地设立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仓库、车间可不办理工商登记。
  5。内资企业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可申报其他经营项目,受理申请的工商局可在核定主要经营项目的同时,另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前置许可的,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6。内资公司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部缴足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缴足。外商投资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延期一年缴足。
  7。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投资者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圈内内资公司的出资。圈内内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后转为该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8.科技、环保、节能型内资公司设立登记时,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30%的,可以先登记,货币出资不足部分可延期一年缴足。
  9。内资公司合并与分立设立公司及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设公司,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额不足30%的可予登记。
  10。投资者可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圈内其他内资公司的出资,具体执行《武汉市城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鄂工商注〔2008〕113号)的规定。
  二、统一准入程序
  11。申请内资企业名称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地工商局申请,本地工商局通过登录异地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审查核准事宜。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异地工商局或通过互联网登录异地工商局门户网站的网上企业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12。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在圈内其他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该企业法人向原登记的工商局申请登记。原登记的工商局审核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由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
  13.内资企业在圈内跨市、县迁移的,可向迁出地工商局提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迁出地工商局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由迁入地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
  14.境外投资者如果已向圈内工商局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原件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同一年度在圈内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凭留存上述原件的工商局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直接申请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等手续。
  15.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的,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6.对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登记申请或年检申报,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回补正”、“预审查通过”、“受理”等相关决定。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以及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提交申请的,工商局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或通过年检。
  三、统一准入服务
  17。申请人到圈内异地开办企业,本地工商局应当积极提供发放表格、登记咨询、协助审查服务。申请人在圈内异地办理登记遇到困难的,本地工商局应当积极协调异地工商局和相关部门解决困难。
  18。 申请冠用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查重,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查重,也可向本地工商局申请,本地工商局应及时通过网络向异地工商局查重。
  19。圈内各市、县(含区,下同)工商局应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圈内其他工商局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登记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等信息。印制统一的办事指南,列明圈内所有工商局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内容等。
  20。圈内其他市级工商局每季度根据武汉城市圈投资信息参考的选题报送本地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由武汉市工商局每季度出版一期《专题投资信息参考》。对城市圈的市场主体情况、行业特点、产业布局、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为圈内外企业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参考信息。
  21。对现代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各类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的市场准入实行辅导制度,全面辅导与专项辅导相结合、网上辅导与现场辅导相结合、事前辅导与事中辅导相结合,为企业提供详尽、准确、及时的准入服务。
  四、统一准入监管
  22。对在圈内设立食品、药品、化工、钢铁以及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行业的生产企业的登记申请,工商部门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能耗标准,严把准入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工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登记决定通报圈内其他市、县工商局。对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政府决定关停企业的注销、吊销或变更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圈内各市、县工商局。
  23。各市、县工商局将圈内跨行政区划设立的企业纳入本工商局的经济户口,进行无差别的统一管理。
  24。圈内实行企业年检免检互认,免检企业享受的优惠在圈内异地同等适用。
  25。个体工商户在异地经营满6个月的可就近到经营地的工商所(基层工商分局)验照,由该工商所(基层工商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验照情况抄告原发照的工商所(基层工商分局)。
  26。对市场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局均有权管辖,依法应立案查处的,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办理,避免多头执法,有关工商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协作。
  27。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行为外,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先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建立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并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的企业,严重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对企业不良退出和失信行为的制约机制,将此类信用信息通报圈内各工商局,进行联动公示。
  29。鼓励圈内各市级工商局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尤其是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各县经济园区内,大胆试验,勇于创新。出台突破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创新措施,一般报经湖北省工商局武汉城市圈工商一体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圈内其他工商局共同适用。
 
                                                                                                                                                              转自:湖北省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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